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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教师的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等七部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专业(技能)课教学的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每年至少累计30天,且至少1次在同一企业(实训基地)持续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三条 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以使公共基础课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实践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拓展企业实践基地,开发培训项目、实训课程建设与实训教材,参与企业产品研发、项目实施和技术创新等。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形式,包括采取到企业考察观摩、专业调研、指导学生实习、组织现场教学、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调研开发面向企业的培训项目、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驻村扶贫等。
第七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在企业实践过程中,每天须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记录实践日志。持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企业实践情况,或完成1项本专业教学改革案例设计,或开发1门工学结合课程,或在当年主编、参编 1 部工学结合的教材或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或完成1 项企业技术研发或咨询服务,或开发1项企业职工培训项目等,把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衔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教务处、科技与产教融合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全院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统筹,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或自主开展的教师企业实践,抽查教师企业实践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系(院、部)承担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责任,负责事前计划和教育、事中指导和检查、事后考核和资料归档等全程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系(院、部)负责指导、帮助教师选定实践企业,明确企业实践的任务、要求和督查办法等;在教师到企业实践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安全防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持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企业顶岗工作、考察观摩、指导学生实习、组织现场教学、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等实践活动具体流程:
1.实践计划制定。各系(院、部)要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针对专业(群)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合理选派人员,制定、审核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和任务,明确每位教师的实践企业、实践任务和预期成果等内容。
2.教师企业实践审批。教师企业实践单位原则上选择校企共建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校外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教师企业实践备案表》提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具体实施。其他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认真填写《教师企业实践日志》。各系(院、部)成立督察小组,采取实地或线上查访等形式掌握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思想状况、出勤情况以及任务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教师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教师企业实践进行检查指导。
4.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各系(院、部)须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完成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并将《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教师企业实践备案汇总表》提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系(院、部)要加强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师企业实践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实践时间的统计:
1.到企业专业调研、考察观摩、指导学生实习、组织现场教学、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调研开发面向企业的培训项目、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任职、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按实际工作(培训)天数计;
2.驻村扶贫期间的企业实践时间每年按30天计;
3.教师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期间,计为企业实践的天数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商相关单位(部门)视具体情况,结合兼职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以企业职工身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维护学院声誉;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确因有事、有病不能坚守实践岗位的,须经实践企业和所在系(院、部)同意并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严禁借企业实践名义从事无关的事情或公款旅游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教师每期企业实践结束后,由所在系(院、部)牵头,及时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其中,企业考核占30%,由实践企业根据教师出勤情况、实践表现、对企业的贡献等评定成绩;实践成果占30%,根据教师提交的企业实践成果评定;系(院、部)考核占40%,由教师所在系(部)对照教师企业实践任务、实践日志、出勤打卡及抽查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考核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参加系(院、部)安排的实践任务的。
2.未经学院批准中途终止企业实践的。
3.在企业实践期间内,缺勤严重有无故旷工情况,或被抽查到2次无故缺岗的。
4.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受到所在实践企业处分,造成投诉导致学院形象受损的。
5.教师以指导学生实习或组织现场教学形式开展企业实践,期间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教师是责任人的。
6.实践结束后,提交的实践成果没有和所从事专业的发展相结合的;或在《教师企业实践日志》中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的。
第十八条 企业实践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核计当年企业实践时间,取消当年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考核优秀和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系(院、部)应及时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条 经学院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院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为参加企业实践教师购买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不享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石铁路院组人〔2017〕53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企业实践备案表
2.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
3.教师企业实践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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