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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4 浏览次数:0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0461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现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是高知识群体和青年学生聚集的地方。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掌握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富有发展潜力,是国家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先进文化的传播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及时把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当代大学生中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是我们党组织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政治氛围,完成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项根本任务;有利于改善我省党员队伍的构成与分布,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在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在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要求的具体措施;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一代新人的迫切需要;是以党建为核心、全面加强高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高校党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二提高认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高校党委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提到重要议事目程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积极做好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高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将培养教育贯穿党员发展工作的全过程。本着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在保证党员质量的基础上,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把高校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从2004起,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使我省高校学生党员的比例从4.59%(截至2003年报统计,下同)提高到9%左右,其中研究生党员比例从32.44%提高到40%左右,本科生党员比例从6.23%提高到12%左右,专科生党员比例从2.16%提高到6%左右。本科高校基本实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四年级有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的目标;高职高专院校基本实现一年级培养一批入党积极分子、二年级班班有党员、三年级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班上的目标。

各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和高校党委要根据上述目标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和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在校生规模以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等状况,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发展计划、工作步骤、具体措施和发展进度等做出明确安排。各市委组织部要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三、以培养教育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建立一文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前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力于培养教育是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全面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高校的中心任务,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增强培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明确工作主体。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并明确具体责任,确保培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2、丰富教育载体。各高校党组织要从优秀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大学生成长规律出发,不断丰富教育载体和教育内容,努力提高教育效果。要健全党校机构,加强党校建设。具备条件的学校可独立设置党校,其他高校党校可挂靠在学校党委组织部,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建立校院(系)两级党校培训体系。各高校党委要切实保证党校的人员配备、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教育的熔炉和主阵地作用。要创新教育手段,注意发挥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优势,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省属高校和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都要建立学生党建网站或网页。

3、严格考察培养。各高校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深入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状况,定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人选;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情况汇报,每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三)认真做好中学培养与大学培养的衔接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大中学生的党建工作力度,特别是各市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中学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各类学校中实施党的知识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系统工程的意见》(组建字[1996]15号)要求,继续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系统工程。各中学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完整交接入党材料。高校党组织要主动做好与高中阶段学生党建工作的衔接,及时做好新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接转,对中学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把高中阶段已培养考察、符合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发展入党。

(四)积极推行政治导师制,加大对高知识群体人员的培养教育力度。各高校要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冀发[2001]9号)的要求,积极推行政治导师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党员专家教授和领导干部担任政治导师,负责带一名或几名优秀中青年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对他们进行传、帮、带,尽快提高其政治素质。各高校党委要重视政治导师队伍建设,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党员校长要带头担任政治导师。学校党委要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关系,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政治导师开展工作,切实加大对高知识群体人员的培养教育力度。

四、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各高校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程序和规范,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切实把好质量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一)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步骤是:(1)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途径,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政治导师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注意听取和接受团组织的“推优”意见;(2)认真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意见;(3)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理论水平等,全面考察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工作实践、完成任务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不少于四十个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

(二)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经公示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审查其入党问题,采取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接到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后,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文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党委或经授权的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并逐个进行表决。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要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或党小组)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组织应及时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保证每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接受一次以上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采取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在收到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批。

(四)严肃组织纪律,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高校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要按照党章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各项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中,要积极推行“公示制”,逐步实现“票决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各高校党委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或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党委书记亲自抓,校党委分管领导直接抓,党委组织员和党(总)支部书记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学生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院系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格局,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级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大力加强党务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省、市委教育工委要设立专职组织员,切实加强对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各高校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党委组织员队伍建设,规模较大的省属高校要建立校院(系)两级组织员制度,专门研究指导、协调督促基层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各高校党委要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奋发有为的高素质的党务政工干部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学历层次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党员教师和政工人员做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专业课教师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担任兼职政治辅导员和学生支部书记、副书记。

重视和加强对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中组发[2000]7号)文件精神,对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高校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的基层组织,为学校党建工作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要加强对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定期对全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高校党委每学期要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要将发展党员工作目标要求的落实情况、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建设等作为检查和督导的工作重点。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衡量各市委组织部和高校党建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志,纳入有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高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学校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年度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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